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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涉企案件審判執行工作 最高法今天發布通知(2)

2025-04-27 10:52:56央視新聞客戶端

3.規範涉企案件立案和管轄工作,防止和糾正執法司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落實立案登記製不動搖,依法保障當事人訴權,堅決杜絕拖延立案、違規不立案、限製立案、選擇性立案等問題。

堅持法定管轄為原則、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為例外,嚴禁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或者出於趨利性目的,對涉企案件擴張管轄、人為製造異地管轄,以涉嫌刑事犯罪為由對依法應當立案的涉企民事案件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下級法院提請指定管轄的,有關法院應當嚴格審查、依法處理,從源頭上防止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司法。

4.依法規範適用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和失信懲戒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嚴禁超權限、超範圍、超標的、超時限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嚴格區分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涉案人員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善用“活封活扣”措施,對於能“活封”的財產,盡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精準適用失信懲戒措施,嚴格區分“失信”與“失能”。及時核查清理失信信息,依法依規做好信用修複,讓符合信用修複條件的企業重返市場、創新創業。

5.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做實定分止爭。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挺在前麵,善於運用“總對總”多元解紛機製公正高效化解涉企民事糾紛。嚴格規範涉企民事案件的立案與調解工作,充分釋明先行調解的優勢,引導盡可能通過先行調解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努力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對調解不成的,依法及時予以審理裁判,堅決杜絕強製調解、久調不決、以調壓判等違反調解自願原則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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